消防工程的事故调查与分析


消防工程的事故调查与分析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分析

伤害分析
事故大多属于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意外偶然发生的事件。因此,对事故发生的致因研究,不能在直接观察下进行,而是在事故发生之后,通过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按照国家事故分类标准,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伤害分析:
(1)受伤部位一一身体何处受到伤害。
(2)受伤性质一一受到何种伤害。
(3)伤害方式一一受害者与致害物是如何接触的。
(4)起因物一一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
(5)致害物一一直接引起伤害事故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
(6)不安全状态一一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7)不安全行为一一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确定事故的原因
确定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中最重要的环节。只要正确确定事故原因。才能汲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控制事故的重复发生。确定成都消防维保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确定事故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即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确定事故主要原因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下列情况者为主要原因: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4)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劳动组织不合理;
7)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8)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9)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10)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事故责任者责任划分
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又寸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8)对危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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